申请执行人陈万红,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邱安武,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鸠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邱安武银行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