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北路。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
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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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北路。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
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