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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新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2)鸠执字第5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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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

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