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敏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皖通特种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皖通特种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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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芜湖敏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皖通特种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皖通特种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