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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文金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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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文金,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二终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88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