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生,江西省南康市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斌审判员:廖达伟审判员:郭明波
代理书记员:蔡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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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生,江西省南康市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斌审判员:廖达伟审判员:郭明波
代理书记员:蔡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