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鸿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28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5202781。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远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汇龙达工业园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83759381。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远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55135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