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宝元,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文忠,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丁宝元与被执行人刘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宝元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