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立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文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金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常立军与被执行人方利、李文彬、黄金才、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立军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