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福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局呼兰水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李兴文,站长。
申请执行王福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989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福德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局呼兰水利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局呼兰水利管理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