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忠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民,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文丽顺,女,朝鲜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