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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山市飞飞服饰展架有限公司与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99

(2013)二七法执字第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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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飞飞服饰展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南路**。申请执行人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银基商贸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飞飞服饰展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段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