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桂林,住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乡金和村。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桂林与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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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桂林,住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乡金和村。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桂林与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