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汉武。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胡汉武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调解书已执行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赵玉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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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汉武。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胡汉武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调解书已执行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赵玉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