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淑芹。被执行人屈松勇。
本院在执行刘淑芹与屈松勇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屈松勇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刘淑芹。被执行人屈松勇。
本院在执行刘淑芹与屈松勇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屈松勇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