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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淑芹与屈松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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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淑芹。被执行人屈松勇。

本院在执行刘淑芹与屈松勇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屈松勇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