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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亚桥与青岛祥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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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亚桥,男,汉族,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祥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成君,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亚桥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源劳务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09)李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是人民币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6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李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