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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州中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岛诗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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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芬,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诗诺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诗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月11月21日审结。该案(2006)李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70950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案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均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结,本案执行费9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且已交纳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李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姜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