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梦园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XX医学院有应收的工程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XX医学院因修建XX医学院新校区教职工合作建房工程应收的工程款项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收款单位:南充市XX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XX支行。。
审判员:刘金权
书记员:范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