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李娟。
王志强申请执行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0)延长法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娟向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支付欠款1945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李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娟于2013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支付1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160元,剩余欠款1956元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放弃追偿,被执行人李娟现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0)延长法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