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万平。被执行人董海强。
高万平申请执行董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万平于2013年1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董海强于2012年8月20日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万平欠款11887元。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董海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海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海强于2013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高万平支付欠款118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元,执行申请费78元。至此申请执行人高万平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