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预制厂,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茅新集**。法定代表人王元平,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德恒。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预制厂与被执行人杨德恒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德恒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甘彬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