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国洪。被执行人马东辉。被执行人杨晓红。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11718.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