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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国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6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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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国洪。被执行人马东辉。被执行人杨晓红。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11718.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