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单向阳,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成安,男,1965年月11月3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单向阳与李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成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方宝祥审判员:李纯忠
书记员:邓庆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