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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裴启永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09)倴执字第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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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裴启永,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经理。

本院在执行裴启永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方宝祥审判员:李纯忠

书记员:邓庆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