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从军,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山明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杰,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从军与唐山明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从军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习学军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张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