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俊凤,男,51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桂兰与周俊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俊凤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俊凤,男,51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桂兰与周俊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俊凤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