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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桂兰与周俊凤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倴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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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俊凤,男,51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桂兰与周俊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俊凤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