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兄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池州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善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