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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文宏与谢炳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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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文宏,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谢炳星,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

申请人姚文宏与被执行人谢炳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炳星银行存款人民币820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善清

书记员:汪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