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文宏,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谢炳星,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
申请人姚文宏与被执行人谢炳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炳星银行存款人民币820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善清
书记员:汪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