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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宏与池州市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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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宏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市双安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池州市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在池州市秋浦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拾贰万元整(1200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樊勇

书记员:周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