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华强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子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义施。第三人:丁贞敏,系吴义施之妻。
本院在执行岳西县华强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义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义施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第三人丁贞敏与吴义施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丁贞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丁贞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华强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24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