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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与石岳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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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岳清,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系武汉市国大印刷厂业主。

申请执行人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石岳清应向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根据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岳清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1-67号21层5号房屋以及鄂A×××**号、鄂A×××**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石岳清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露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柯海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