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华银。被执行人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华银与被执行人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华银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保险费50525.13元;给付诉讼费用53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陈华银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6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陈华银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1721.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