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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光远与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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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光远。被执行人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同德村5号。法定代表人何功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2号。法定代表人石瑞楷,总经理。

将武汉市江汉区航空小路32号2栋二单元5D室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王光远(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104245235)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清审判员:刘辉审判员:齐贵元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