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光远。被执行人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同德村5号。法定代表人何功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2号。法定代表人石瑞楷,总经理。
将武汉市江汉区航空小路32号2栋二单元5D室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王光远(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104245235)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清审判员:刘辉审判员:齐贵元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