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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无锡市金牛锯业厂与武汉鹏程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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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金牛锯业厂。法定代表人刘启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鹏程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经理。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鹏程锯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鹏程锯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1628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