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金牛锯业厂。法定代表人刘启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鹏程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经理。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鹏程锯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鹏程锯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1628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