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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艾红与康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果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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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艾红。被执行人康金林。

艾红申请执行康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果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艾红于2013年1月3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康金林支付申请执行人艾红1140元已领的水费。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康金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康金林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金林于2013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艾红支付1140元已领的水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申请费20元。至此被执行人艾红申请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