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东七路群策巷**楼。法定代表人王金流,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四道巷荣源公寓**。法定代表人梁长青,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才,该公司经理。
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西安市新城区群策巷4号楼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名下西单元一至七楼房屋归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所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XXXXXXXXXXXX房屋(房权证:XXXXXXXXXXXXXX-XX-X-X-X)过户到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