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中储物资**。被执行人薛体锋。被执行人王亚莉。
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与薛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物资占用费、延迟利息及诉讼费共计50929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追加王亚莉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亚莉50万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亚莉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