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法定代表人郑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开发区东风西路法定代表人杨安荣,总经理。被执行人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古镇** 法定代表人李西长,总经理。
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805631.42元、违约金516236.19元及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