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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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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新樟,总经理。

终结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