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新樟,总经理。
终结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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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新樟,总经理。
终结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