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西飞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0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飞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法定代表人阮国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交警大队院内v>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飞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陕西飞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836246.88元及延迟给付利息;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