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光路**金色家园信合**。法定代表人郑仕铭,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
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按照(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书支付欠款232万元、违约金111801.3元、诉讼费29558元、保全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532818.3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