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班乾民,男,汉族。
李娜与班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班乾民支付货款500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班乾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班乾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