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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娜与班乾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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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班乾民,男,汉族。

李娜与班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班乾民支付货款500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班乾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班乾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