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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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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廷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庆,男,满族。被执行人:张良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荣高,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品生,男,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