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廷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庆,男,满族。被执行人:张良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荣高,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品生,男,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