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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益定与常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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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益定,男。被执行人常毅,男。

赵益定与常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益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毅支付货款190000元、诉讼费42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毅一次性偿还了赵益定100000元,赵益定自愿放弃了其余未受偿的款项,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