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益定,男。被执行人常毅,男。
赵益定与常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益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毅支付货款190000元、诉讼费42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毅一次性偿还了赵益定100000元,赵益定自愿放弃了其余未受偿的款项,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