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鸿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楼****。法定代表人陈银官,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鼎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景常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新后村** 负责人刘震,经理。
西安鸿拓实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鸿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货款2373311元及利息,诉讼费11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了西安鸿拓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诉讼费共计2384411元,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