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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臻与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新执一字第0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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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臻。被执行人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柿园路**安顺世纪广场****。

赵臻与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臻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大修基金款、利息、诉讼费共计190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700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