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臻。被执行人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柿园路**安顺世纪广场****。
赵臻与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臻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大修基金款、利息、诉讼费共计190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700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