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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省高密市凌云橡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橡胶集团轻型轮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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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凌云橡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际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橡胶集团轻型轮胎厂。法定代表人关新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凌云橡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橡胶集团轻型轮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8日审结。该案(2010)李商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是人民币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商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