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森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运盐执字第1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四川森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医院面桥**。法定代表人:雷晓,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湖区黄河大道东侧中鑫美景天城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董事长。

四川森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中商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二十七万五千三百七十元四角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张鹏程执行员阮学峰执行员张晶

书记员:李明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