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仁华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仁华,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波,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波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24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红奎审判员:李泽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