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伯明,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恩秋,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伯明与被执行人王恩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立新
书记员:李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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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姚伯明,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恩秋,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伯明与被执行人王恩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立新
书记员:李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